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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护工-用户服务合同

一号护工-用户服务合同

2020-11-30 14:17 点击:3635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陪护/护理服务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术语释义

1. 甲方: 即雇佣乙方并接受本合同服务的雇主,且有权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的法律主体。

2. 乙方: 即接受甲方雇佣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陪护/护理服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护理员。

3. 丙方: 服务信息提供方,即通过一号护工信息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一号护工网站、APP软件、官方微信平台、官方客服电话热线及其他丙方及其关联公司自有的或者拥有合法运营权的平台】为雇主和护理员提供信息服务及其保障。

第二条 合作内容

1 . 经丙方介绍、甲方面试及筛选,甲方自愿选择乙方为其提供护理/陪护服务;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按时支付劳务报酬及向丙方支付佣金,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丙方支付佣金等。

2 . 服务订单信息:甲方所需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不限于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详见本次下单内容,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服务内容除外。

3 . 甲方所需服务信息(包括不限于服务地址、服务类型、各方之间合作期限、佣金、服务报酬等)的变动涉及甲方应付佣金、服务交易保证金的变更,前述服务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乙方、丙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三条 佣金条款

1. 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按照本次《系统服务订单》约定的甲方佣金规则及费用向丙方一次性支付服务佣金; 2. 乙方佣金规则及其支付方式以本次《系统服务订单》约定为准。

第四条 乙方劳务报酬条款

1. 乙方劳务报酬标准详见本次《系统服务订单》。春运用工荒期间,劳务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甲乙双方可根据丙方指导价格另行商议劳务报酬

2. 乙方劳务报酬结算方式(1) 结算周期:甲乙双方按月(30天)结算,乙方上户服务当日为起算日。

(2) 结算公式:基本日报酬=基本月报酬/26;实际月报酬=基本日报酬*非法定节假日非休息日的工作天数+休息日加班日报酬*休息日加班天数+法定节假日加班日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

(3) 结算方式:第一个结算周期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结算;自第二个结算周期起,甲乙双方于每个结算周期满后3日内确认该周期乙方应得劳务报酬,并于双方确认劳务报酬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上一周期应得劳务报酬。

第五条 甲乙双方保障条款

1. 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乙方基本月报酬支付至丙方作为甲乙双方服务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保证金之保证期限:自乙方首次上户之日起,乙方实际上户天数累计满首月应上户天数(即结算周期-每月应休息天数)且服务期满30天。

2. 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对服务交易保证金进行如下操作:丙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及本条第4款之约定从保证金中代甲方向乙方支付上户首月应得劳务报酬;如上述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乙方应得劳务报酬的,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之约定向乙方补足;如保证金有剩余,则丙方应无息退还至甲方。

3. 甲丙双方合作期间护理员变更的,甲丙双方应当与新的护理员继续履行本条约定;合作期间因甲方变更护理员、服务类型、服务周期等情形而导致甲方应当缴纳的服务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的,甲方应当【在新的护理员实际提供服务之前】按本条约定向丙方足额补足服务交易保证金(即以实际为甲方提 供服务的护理员基本月报酬为准)。

4. 三方确认,按照如下约定确定保证金结算方式及结算日,且结算日逢节假日顺延。保证期限届满或乙方首月内下户的,甲乙双方确定劳务报酬金额无误后,双方确定劳务报酬无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

第六条 支付方式

甲方、乙方、丙方理解并确认,本合同所涉佣金、服务交易保证金等按照本合同约定由丙方收取的费用,丙方指定如下四种收款方式;甲方具体收款方式之约定详见《服务订单信息》:A、微信支付,即通过微信扫描一号护工二维码支付;B、支付宝支付,即通过支付宝扫描一号护工二维码支付;C、通过丙方提供的银行POS机刷卡支付;D、银行转账至本合同约定的丙方账户支付。

特别提示:请甲方、乙方以本人账户支付本合同约定费用;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应仅由丙方公司(一号护工)收款,如您发现个人收款情况,请及时联系丙方官方客服并有权拒绝付款。否则,因甲方、乙方违反前述约定而造成财产损失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权利

(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一年内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如有异议可要求乙方重新体检,若体检合格,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体检不合格,则由乙方承 担;如若甲方要求乙方进行非常规体检项目,乙方应给予配合,费用由甲方承担(为免疑义,此处合格证明指的是常规体检项目,即食品类健康证体检内容);

(2) 乙方不能完成合同约定服务或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通知甲方终止雇佣关系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重新介绍合适的护理员履行本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但甲方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丙方,以便提前做好调换安排;如甲方未按前述约定提前通知,导致甲方产生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丙方不承担责任;

(3) 甲方有权以合法的方式追究因乙方过错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并向责任方要求经济赔偿(但不得扣押财产和证件或采取搜身、恐吓、殴打等侵犯乙方人身/财产权利等 处理方式);

(4 )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向甲方借款或预支工资的请求;因甲方同意乙方向其借钱或预支工资而造成损失的,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丙方不承担责任。

2. 甲方义务

(1) 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用户登记手续,如实填写家庭地址、联系电话、接受服务的家庭成员人数、服务内容、工作强度、时间要求、特殊服务,并在洽谈时如实告知乙方和丙方家中是否有传染病及精神疾病患者;

(2)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服务期间,若乙方突发疾病或其他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甲方应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若乙方外出未归或发生意外,甲方应当在24 小时内通知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紧急联系人、丙方服务热线等);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保证乙方每月休息和每天基本的睡眠时间;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全年11天法定节假日的带薪休假(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 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元旦节1天);甲方于乙方休息日或者前述11天法定节假日内要求乙方照常工作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4) 如因甲方原因(如出差、旅游等)导致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正常提供服务的,除乙方同意调休外,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正常向乙方支付无法服务天数的日工资;如果乙方同意调休,且无法服务的天数在乙方当月可休息天数内(含)的,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无法服务天数的日工资,无法服务天数超过当月可休息天数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超出天数的日工资;

(5) 如乙方住家,甲方应当提供适当、安全的居住场所,并保证不与成年异性(为本合同之目的,“成年”专指13周岁及其以上)同居一室(经三级甲等医院确诊失能者除外,且甲方应事先告知乙方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且不应让乙方在走廊、厨房、客厅等没有私人空间的临时床铺居住,如需借住他处的应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征得乙方同意;甲方无法提供前述住家条件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且不视为乙方、丙方违约;

(6) 甲方对乙方在服务期间和服务场所的安全负责,不得指使其从事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由于甲方人为或其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电器、清洁呕吐物等 所需的符合国家卫生安全相关规定的卫生和劳保用品等)造成乙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应立即通知丙方;

(7) 甲方应遵纪守法,尊重乙方的人格及劳动,不歧视、不虐待或性骚扰乙方,并负有保护乙方在服务期间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8) 如乙方系初次上岗,则甲方应对乙方具体说明家服务要求和进行相应的指导,帮助乙方熟悉甲方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等家庭情况,掌握水、电、气、炉、电器等 家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安全使用规则等;甲方应当妥善保管家中的贵重物品、现金,并应于乙方上户之日将服务场所内易损毁贵重物品事先告知乙方,且甲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因乙方工作不慎而导致相关贵重物品的损毁。如甲方未履行前述义务,双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执行;

(9)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地址等要求乙方提供服务;甲方未经乙方及丙方的事先同意,不得擅自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外的服务,或者为第三方提供服务,或者将乙方带往外省市等非约定服务场所提供服务;

(10)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丙方支付佣金、服务交易保证金,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丙方按照本次《系统服务订单》为甲方首次提供护理员信息并促成合作交易(以签约为准)即视为丙方完成居间服务义务;甲丙合作期间,如因甲方所需服务品类/内容、与乙方/丙方合作期限等发生变更。甲丙合作期间,如因甲方所需服务品类/内容、与乙方/丙方合作期限等发生变更,包括不限于被护理人护理难度加大、家庭工作内容增加等,导致服务人员基本月报酬提高的,按照本合同约定佣金计算规则,甲方佣金相应增加,且甲方应当及时足额补足佣金。

第八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权利

(1) 有权按时得到劳务报酬,获得正常的休息时间和每天基本的睡眠时间;

(2) 有权保护自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有权追究因甲方过错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如甲方具有侵权行为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拒绝向甲方提供服务;

(3) 有权拒绝从事与本合同约定服务信息不符的工作,包括不限于拒绝提供本合同约定外的服务内容、为非合同约定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或者拒绝在非本合同约定地址服务;

(4) 服务期间,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事假、丧假,但须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假期结束,乙方应按期返回,不能按期返回的,应提前告知甲方;请假期间,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扣发相应劳务报酬。

2. 乙方义务

(1) 乙方应当如实告知甲方、丙方身份信息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供甲方、丙方核实,并保证向甲方、丙方提供的证明文件真实有效;

(2) 服务期间,乙方应当遵纪守法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指导提供服务,不得恶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如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甲方人身或其他权益受侵害的,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不限于民事赔偿、刑事责任;乙方服务对象为患有老年痴呆、半自理、不自理的老人、失智病人时,因服务对象自身原因导致伤害的,乙方和丙方不承担责任;

(3) 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前与甲方解除雇佣关系的,需提前7天通知甲方、丙方,如乙方未提前7天通知甲方或通知后工作未满7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不超过7天报酬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4) 不得擅自将他人带入或留宿甲方家中;不得擅自翻动、挪用甲方物品;不得参与甲方家庭内部事务和邻里纠纷;不得泄露和传播甲方家庭及其成员隐私和个人信息;

(5)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丙方支付佣金;

(6) 合作期间内,因甲方不满意乙方而要求丙方调换护理员的,乙方应当无条件同意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自甲方雇佣的新护理员上户之日起甲方与乙方雇佣关系终止,且不视为丙方违约。

(7)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丙方支付佣金,且丙方为乙方提供雇主信息并促成合作交易(以签约为准)即视为丙方完成居间服务义务,丙方对佣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 丙方权利与义务

1. 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丙方支付全部佣金、保证金等费用;

2. 丙方有权要求甲乙双方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件、联系信息及身体健康状况证明文件;

3. 甲方因乙方原因与乙方解除雇佣关系或者乙方因自身原因不再继续为甲方服务,且甲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事先通知丙方的,丙方应及时为甲方另行介绍合适的护理员;

4. 根据本合同约定而更换护理员的,由于劳务市场价格的正常浮动以及单个护理员期望薪资的不同,不排除护理员报酬的浮动,若出现上述情况,不视为丙方违约;

5 甲方恶意投诉乙方服务/侮辱乙方人格或者甲方与丙方平台信息服务合作期间丙方以普通大众/非专业人士标准认为甲方反复更换护理员意见苛刻的,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且不退还甲方佣金,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报酬;

6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丙方、乙方任一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不予退还佣金同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 甲方家庭成员中有恶性传染病人而事先未如实告知的;(2) 甲方逾期【10】天未支付本合同约定费用或者逾期【10】天未向乙方支付报酬的;(3) 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场所或服务内容发生变更而未事先取得乙方及丙方同意的;

(4) 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刁难、虐待等损害乙方人身安全或人格尊严的行为的;

(5) 甲方教唆乙方违法或者违反乙、丙双方其他相关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脱离丙方监督)的。

第十条 合同期满与解除

1 . 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本合同或甲方更换护理员的,甲方应当向乙方结清劳动报酬,甲方和乙方应到丙方处办理续订或终止合同等相关手续;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向丙方支付的佣金,丙方有权不予退还,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或乙方任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配合丙方办理终止及结算事宜的,丙方有权将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乙方佣金后按照约定时间直接无息退还甲方,且由甲乙双方就相关费用事宜自行协商,不得因此给丙方增加任何义务或负担。

2 . 乙方离户时,甲方与乙方均应认真检查各自财物有无损坏和丢失,乙方离户后,甲乙双方及丙方均不再为他方承担因财物丢失或损坏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服务期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续用乙方的权利,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3. 如护理员在本合同约定期内有变动,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条 保险

甲方在丙方平台完成服务订单支付,家政保险即时生效。相关理赔具体如下:

主险/附加险

保障类别

保障项目

每单每月赔偿限额 (人民币/元)

主险

消费者损失

第三者因服务过失、错误或疏忽而身故、残疾

每人死亡伤残限额:30万

附加险

附加医疗费责任

第三者因服务过失、错误或者疏忽而受伤害

每人医疗费用限额:20万

附加险

附加财产损失责任

第三者因服务过失、错误或者疏忽而财产损失

财产理赔限额:6万(免赔500元)

附加险

附加护理员意外伤害责任

护理员工作中意外伤、亡、残

每人死亡伤残限额:20万;每人医疗费限额:2万;(免赔100元)每人工作期间猝死责任:15万

注:1)客户及护理员医疗费用,在事发地医保范围内才可进行赔偿,且医疗费用项目包含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材料费。

2)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以与人民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具体理赔条件详见《人保职业服务责任保险条款》。

特别提示:因保险理赔条件有服务地点限制,甲方更换服务地点、服务期限的,须事先主动联系丙方进行合同变更,如因未及时变更合同而导致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乙方及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出现问题请在24小时内拨打客服电话:400-110-1999;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8:00,节假日9:00-18:00.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产生的实际损失、律师费、诉讼费、执行保全费等。

2 . 甲方、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丙方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合同),因此造成丙方损失的,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任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 甲方逾期支付乙方服务报酬的,每逾期1天应按基本月工资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 甲乙双方未如实告知对方自身有恶性传染病或精神疾病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立刻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且违约方无权要求守约方(包括丙方)退还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1 . 各方理解并同意: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丙方作为信息提供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乙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并收取信息服务费,仅能针对分别实际支付的信息服务费开具与服务内容相符的“服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作为服务提供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服务并收取劳务费,应针对甲方实际支付款向甲方开具全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 甲方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违反以下约定而导致损害或损失的,乙方和丙方不予赔偿:

(1) 甲方应妥善保管古董、文房、字画、珠宝、玉器、首饰等贵重、易碎以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乙方对此类物品不负责清洁养护;

(2) 对于各类家用电器,乙方不负责拆装和清洗,只负责外部清洁;

(3) 对于高档衣物、皮具、饰品、鞋帽等,乙方不负责清洗、熨烫、保养;

(4) 乙方不负责洗涤内裤,产妇、新生儿、婴幼儿、失去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或另有约定的除外;

(5) 二层以上(含二层)住所的玻璃外侧,乙方不负责擦洗;

(6) 甲方及被服务对象产生身体不适或疾病,请务必立即就医,谨遵医嘱。甲方及被服务对象切勿就任何身体不适或疾病咨询乙方或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治疗服务,且切勿要求乙方喂食甲方及被服务对象药物(口服、注射等);如有特殊需求,另行约定。

3 . 如甲方要求乙方对价格昂贵的花卉果木或宠物进行照料,甲方须自行追加投保相关险种;甲方未按上述要求投保的,乙方和丙方对上述花卉果木或宠物的丢失、伤 害、死亡等免责。

4 . 未经丙方事先同意,甲方与乙方就本合同约定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时间)另行达成合意的,双方在非本合同约定的部分发生争议/纠纷或者产生任何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条款

1.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 不论本协议是否另有规定,甲方和乙方均认可并同意,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将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及/或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但丙方应努力妥善解决由此引起的相关事宜。除此以外,未经另一方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项下权利或义务。

3. 本合同作为本次支付系统订单的附属协议,甲在点击确认协议,并依本合同约定向丙方指定账号支付佣金及服务交易保证金后生效,乙方在接收确认订单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甲方应当妥善保管家中的贵重物品、现金,并应于乙方上户之日将服务场所内易损毁贵重物品事先告知乙方,且甲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因乙方工作不慎而 导致相关贵重物品的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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